《物权法》第七十四条、《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》第五十四条规定,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、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。现余伟华向我中心申请办理其于2018年3月6日向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,位于香洲区凤祥路18号1#地下室A2-066的房地产权登记。余伟华为非本小区业主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(试行)》4.7.1及4.7.2的规定,现予公告。有异议者请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材料送达我中心。逾期,我中心将予以登记。
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2018年6月26日
粤公网安备 44049002000208号